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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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54號原告 陳志孟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複代理人 陳展誌 律師被告 陳樹圡 兼訴訟代理人 陳鴻銘 被告 陳雪娥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美華 被告 莊美珠 兼訴訟代理人 陳德霖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德隆 被告 陳奕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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