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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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一、台 謝諒 獲因與 黃梓涵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抗告聲請訴訟救助依職權公示送達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892號聲請人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梓涵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抗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92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對於當事人於國外為送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規定自明。本件對於聲請人應於外國為送達,惟其陳報之送達住址,雖經囑託駐法國代表處依址送達仍未果,有回函附卷可稽,依上說明,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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