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正翃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賴畇蓁 原告 吳昕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塗全 、 吳文凱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正翃企業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80萬元、原告吳昕洧50萬元、原告賴畇蓁50萬元,及法定利息。故本件就原告正翃企業有限公司、賴畇蓁、吳昕洧3人,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80萬元、50萬元、50萬元,原告正翃企業有限公司、賴畇蓁、吳昕洧3人分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5,400元、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