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768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全佑 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