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26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