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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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烏日鄉公所97年度中低收
入戶身心障礙者米糧發放通知單、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
審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救字第12
號裁定為證。惟觀其本案訴訟部分,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
律上顯無勝訴之望,核依首揭條文但書規定,其聲請即無從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吳青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蔡文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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