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提出被告甲○○最近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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