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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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30號
原   告 甲○○
            樓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未滿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
縣新市鄉○○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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