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2號原告 林全成 訴訟代理人 林慕西 原告 莊蜜 被告 莊秋節
莊翠珍 莊秋西 莊揚量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莊純美 被告 王淑芳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事項尚待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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