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56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月秋 被上訴人即被告 徐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9月19日101年度訴字第22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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