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永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具保人 范熾昌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熾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范熾昌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5日當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合法傳喚,並合法傳喚具保人,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均未到庭,再經本院請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具保人傳票及被告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且遭另案通緝,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洵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楊祐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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