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90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英泰 被上訴人即被告勁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2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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