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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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原告 張簡美楹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 律師
邱姝瑄 律師被告輻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潘錫淦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交簡字第7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涂光慧
法官劉庭維法官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212 號(109.06.18)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交簡附民 字第 45 號裁定(109.08.26)【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2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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