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36號原告 朱顯明
楊燦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 律師追加原告 游榮聰 被告統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銀河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黃胤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693號給付操作費等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9年1月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36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
837號民事判決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