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84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亞克
詹月琴
被 告 王佳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79元,及自民國94年07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8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