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原上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上訴字第43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宇凱選任辯護人林庭暘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尹明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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