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1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嚴昌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66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