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4號上訴人 卜炳華
卜凃翠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崇誠 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7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卜炳華部分為新台幣(下同)1,686,268元,上訴人卜凃翠菊部分為60,0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6,596元、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