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51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楷諺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楷諺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 邱泰瑋 於本院審理中調解成立,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附卷足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