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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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家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補字第59號聲明人 丁靖軒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丁石登 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則駁回聲請:
㈠本件聲明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請依上開期限繳納。
㈡補正被繼承人丁石登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㈢補正聲明人丁靖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㈣提出被繼承人丁石登所有之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建物登記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