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22號原告甲○○
巷9號4被告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9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鄭子俊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