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0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0546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俊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補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
2、若相對人之姓名有誤,請一併更正。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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