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易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八0六號上訴人即自訴人甲○○
(現於臺灣綠島監獄執行)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八0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明文規定。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係自訴被告乙○○涉犯刑法詐欺罪嫌,該罪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規定,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茲上訴人對本院所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顯屬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其上訴係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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