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新小字第12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 告 翁燕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五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違
約金新臺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前向訴外人光聯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聯
公司)訂購教材並採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分期總價為新
臺幣(下同)102,000元,並約定自民國108年2月20日起至
110年7月20日止,共30期,每期繳款金額為3,400元,惟被
告僅繳款3期後即未再付款,依分期付款約定書第9條之約定
,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並應給付自遲延繳款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
分之5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而依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條之
約定,訴外人光聯公司已將上開債權轉讓給原告,經原告屢
向被告催討上開帳款,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買賣契約及債
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㈡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1,800元,及自108年5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
之5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則辯以:因為小孩對教材沒有興趣,所以不願意繼續繳
分期款,希望能找光聯公司一起調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產品訂購明細單暨分期付
款買賣申購契約書、分期付款約定書、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
資料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被告雖
抗辯小孩對教材沒興趣而不願意繼續繳款云云,並提出臺南
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為憑,惟被告向訴外人光聯
公司購買教材,而向原告貸款以支付買賣價金,是被告與光
聯公司間係成立買賣契約,而被告與原告間則應屬消費借貸
契約之資金關係,其目的在於給付貸款及返還貸款,基於債
權相對性原則,仍應就個別給付關係分別對各基礎關係之當
事人為主張,系爭教材買賣契約僅存在於被告與光聯公司之
間,分期付款契約則存在於兩造間。嗣被告既未依約繳付分
期款,對原告即負有消費借貸債務,原告自得依兩造間之分
期付款契約約定對被告求償,被告尚不得執其與光聯公司間
因買賣契約所生之抗辯事由,對抗非買賣契約當事人之原告
,而拒絕清償本件借款。
㈡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
第252條定有明文,而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
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
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
為衡量標準。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遲延清償所受積極損害、
所失利益,通常為該款項轉借他人後之利息收入或轉作他項
投資之收益,然目前社會經濟處於存款低利率之狀況,原告
所受損害難謂重大,且兩造所約定之利息係按週年利率20%
計算,已較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或一般金融業者放款利
率高出甚多,兩造約定之利息數額應已足以填補原告所受損
害及所失利益,原告另請求按日以萬分之5即相當於週年利
率18.25%計算之違約金,顯屬過高,故違約金部分應予酌
減為1元方屬適當。
四、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又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
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
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即第一審
裁判費),本院酌量原告就本件請求,除原約定之違約金過
高經本院依法酌減致遭駁回外,其餘請求均為勝訴之情形,
認訴訟費用應全由被告負擔,尚符公允。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小
額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