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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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572號
原 告 張立明
被 告 傅木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