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智誠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⑴據上論斷欄補充更正記載「第307條」;⑵「本案經檢察官劉哲嘉到庭執行職務」欄,補充更正記載「本案肇事逃逸部分經檢察官劉哲嘉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據上論斷欄關於「第307條」及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欄關於「肇事逃逸部分」均顯係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魏美騰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