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5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原住南投縣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出具保證書,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乙○○逃匿,自應命該具保人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趙文卿
法官洪慕芳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