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來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