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4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附表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7673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附表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84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附表扣案之物係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係被告所有,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固喜(GUCCI)皮夾│伍個│├──┼─────────────┼────────┤│2│固喜(GUCCI)皮帶│貳條│├──┼─────────────┼────────┤│3│ 普瑞得 (PRADA)背包│伍個│├──┼─────────────┼────────┤│4│普瑞得(PRADA)皮夾│壹個│├──┼─────────────┼────────┤│5│ 萬寶隆 (MONTBLANC)皮夾│壹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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