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697號、96年度緩字第3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福氣」商標香煙貳拾貳包、仿冒黑三五「555」商標香煙拾柒包,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889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6年8月16日確定,於97年8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本案扣押之仿冒「福氣」商標香煙22包、仿冒黑三五「555」商標香煙17包,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7月31日以96年度偵字第889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96年8月16日確定,嗣於97年8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仿冒「福氣」商標香煙22包、仿冒黑三五「555」商標香煙17包,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商品,屬商標法第83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惠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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