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78號原告 謝水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銀賢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33,490元(以原告應有部分價算訴訟標的價額,土地公告現值4500元*8155.66*1/3=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7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9,71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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