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48號原告 繆祥碩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奎佑 律師被告 周甄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協同原告清算兩造合夥事業之合夥財產,並返還合夥出資額,核屬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以一訴請求計算及被告因該法律關係所應為之給付者,得於被告為計算之報告前,保留關於給付範圍之聲明。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186號解釋及最高法院73年度第1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一)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劉以全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