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31號原告 李佳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毛彥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6億0,122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