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9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光電科技工業協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附表:95年度除字第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財團法人光電科技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94年5月5日│47,100元│CA0000000││││業協進會乙○○│台北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