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15號聲請人巳○○
號相對人丑○○
申○○己○○甲○○子○○未○○辰○○卯○○寅○○午○○癸○○丙○○
弄50丁○○
樓乙○○
27號壬○○庚○○辛○○
90號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應負擔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兩造各該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查核無訛。復經本院審查前開事件卷宗,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所列其於起訴前支出之複丈費新台幣九千零二十五元部分,既不屬於裁判費,亦不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至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所定費用之內,應予剔除外,如附表一所示項目及金額,而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一費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廿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燕子附表一: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3,571元│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複丈費│13,760元│聲請人支出。│├──────┼───────┼───────────┤│第一審鑑定費│46,900元│聲請人支出。│├──────┼───────┼───────────┤│共計│94,231元││└──────┴───────┴───────────┘附表二:
┌────┬────────────┬────────┐│姓名│兩造各該│應負擔金額│││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新台幣)│├────┼────────────┼────────┤│巳○○│977分之4000│23,016元│├────┼────────────┼────────┤│申○○│2分之12│15,705元│├────┼────────────┼────────┤│己○○│1分之16│5,889元│├────┼────────────┼────────┤│甲○○│1分之16│5,889元│├────┼────────────┼────────┤│子○○│1分之18│5,235元│├────┼────────────┼────────┤│未○○│1分之18│5,235元│├────┼────────────┼────────┤│丑○○│8分之48│15,705元│├────┼────────────┼────────┤│辰○○│23分之16000│135元│├────┼────────────┼────────┤│卯○○│23分之16000│135元│├────┼────────────┼────────┤│寅○○│23分之16000│135元│├────┼────────────┼────────┤│午○○│23分之16000│135元│├────┼────────────┼────────┤│癸○○│1分之18│5,235元│├────┼────────────┼────────┤│乙○○│1分之56│1,683元│├────┼────────────┼────────┤│丁○○│1分之56│1,683元│├────┼────────────┼────────┤│戊○○│1分之56│1,683元│├────┼────────────┼────────┤│丙○○│1分之56│1,683元│├────┼────────────┼────────┤│辛○○│1分之56│1,683元│├────┼────────────┼────────┤│壬○○│1分之56│1,683元│├────┼────────────┼────────┤│庚○○│1分之56│1,683元│└────┴────────────┴────────┘註:上表所載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