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0號抗告人 王百全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李佳勳楊恒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34號),聲請法官迴避,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宋國鎮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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