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小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小字第298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埔里鎮大城里15鄰恒吉巷32-1
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聲請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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