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9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9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廖弘運 相對人即債務人華致生化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月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健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玖仟陸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