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訴字第8號原告周○○被告程○○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法扶律師)
吳岳龍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一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家事第二法庭法官盧昱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