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4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林家緯
一、債務人林家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案外人 馬欣妤 於民國101年12月至103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
林家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2,93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案外人馬欣妤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家緯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2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家緯│自民國107年8月│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2937元││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家緯│自民國107年9月│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937元││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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