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511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9,632元,應
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2,7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乙份(載明聲明、事實、理由及
證據)。
(三)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記事欄
記載不能省略)一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