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45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三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
提出起訴狀附件一所示土地與建物之最新全部登記謄本(即應包
括所有權部,而非僅有他項權利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