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6439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7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00,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