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6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6439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7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00,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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