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小字第921號原告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張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