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29號原告 林琍楨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複代理人 陳彥文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兆啟 被告 陳正和 被告 陳秀 英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被告陳秀被告 林鈴宜 兼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鈴吟 被告 林汝耀 被告 林汝信 被告 林東 城被告 黃林雪美 訴訟代理人 黃翠卿 被告 林雪綉 被告 林劉桂 被告 林東進 被告 王德媛 被告 林守仙 被告 林賢全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素昭 被告 戴明宏 被告 吳芳瑜 訴訟代理人 吳孟庭
陳錦雄 前十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 律師被告 何林佩蘭 被告 蘇阿旺 被告 蘇兆宏 被告 蘇千合 被告 林莉樺 被告 林祐台 被告 林慶祥 被告 林文君 被告林東為被告 林炎坤 訴訟代理人 林剛毅 兼訴訟代理人 黃月琴 被告 謝昀嶧 被告 謝崇儀 被告 謝易澄 被告 謝舒涵 被告 謝淑勤 被告 謝淑珍 被告 林玉瑛 被告 林明比 訴訟代理人 林育潤 被告 林德發 被告 林阿滿 被告 林祐伃林銘欽 之繼承人)被告 林霈詠 (林銘欽之繼承人)被告 陳正宗 訴訟代理人陳品臻被告 林滄均 被告 林滄洲 被告 林翠瓊 被告 張清煌 被告 陳豐濱 被告 廖述珍 被告 吳庭安吳貞美 被告 姚林素貞 訴訟代理人 姚玉雪 被告 石林素英 訴訟代理人 石文富 被告 廖賴素雲 被告 江瑞宗 被告 廖兆祥 訴訟代理人 廖振輝 被告 康美琪 訴訟代理人 賴梁松 承當訴訟人 紀煜賢 訴訟代理人 紀建豪 承當訴訟人 林伯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兩造就附件之105年5月6日第103000號分配明細表、105年11月4日陳報狀中有關林德發等原地主五人編號A.J.K.L主張單獨分割所有權不宜他人合併共同持分、105年12月陳報狀中有關編號I再分割為南北兩筆部分表示意見,如同意前揭陳報狀所述,請於庭前提出分割方案圖,繕本逕送兩造。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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