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函佑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函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函佑前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43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函佑原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125號裁定更定刑期為
3年8月,再經法務部107年12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仍符合假釋要件,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蕭權閔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