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644號聲請人甲○○
號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簡易庭法官葛永輝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書記官范鳳月┌───────────────────────────────────────────────────┐│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5年度票字第64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1年5月31日│22,750元│92年2月28日│92年2月28日│CH775504││├──┼───────┼─────────┼───────┼──────────┼────────┼──┤│002│91年5月31日│22,750元│92年3月31日│92年3月31日│CH775505││├──┼───────┼─────────┼───────┼──────────┼────────┼──┤│003│91年5月31日│22,750元│92年4月30日│92年4月30日│CH775506││├──┼───────┼─────────┼───────┼──────────┼────────┼──┤│004│91年5月31日│22,750元│92年5月31日│92年5月31日│CH775507││├──┼───────┼─────────┼───────┼──────────┼────────┼──┤│005│91年5月31日│22,750元│92年6月30日│92年6月30日│CH775508││├──┼───────┼─────────┼───────┼──────────┼────────┼──┤│006│91年5月31日│22,750元│92年7月31日│92年7月31日│CH775509││├──┼───────┼─────────┼───────┼──────────┼────────┼──┤│007│91年5月31日│22,750元│92年8月31日│92年8月31日│CH775510││├──┼───────┼─────────┼───────┼──────────┼────────┼──┤│008│91年5月31日│22,750元│92年9月30日│92年9月30日│CH775511││├──┼───────┼─────────┼───────┼──────────┼────────┼──┤│009│91年5月31日│22,750元│92年10月31日│92年10月31日│CH775516││├──┼───────┼─────────┼───────┼──────────┼────────┼──┤│010│91年5月31日│22,750元│92年11月30日│92年11月30日│CH775513││├──┼───────┼─────────┼───────┼──────────┼────────┼──┤│011│91年5月31日│22,750元│92年12月31日│92年12月31日│CH775514││├──┼───────┼─────────┼───────┼──────────┼────────┼──┤│012│91年5月31日│22,750元│93年1月31日│93年1月31日│CH77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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