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