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29號原告鑫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所謂「被告 涂清河 之繼承人」所指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對象記載被告之一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另一對象僅於起訴狀上載明「涂清河之繼承人」,然涂清河為何人?所謂涂清之繼承人所指為何人?均不明確,實難認定起訴管轄權之有無或對其合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