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7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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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3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73號原告 李道正 訴訟代理人 簡嘉宏 律師
黃志國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陳威仁 (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張倩維
陳學祥 曾芸玲
參加人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市長)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北市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臺北市政府辦理「臺北捷運系統環狀線第一階段(大坪林站至板新站)(中和區)高架穿越工程」,申請徵收取得新北市○○區○○段○○○○○○號等31筆土地地上權,面積0.080371公頃,乃檢附徵收計畫書及圖等有關資料,報經內政部以民國103年11月13日台內地字第1031302864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徵收,交由新北市政府於103年11月14日以北府地徵字第10321569394號公告,同日以北府地徵字第10321569392號函通知原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104年7月23日院臺訴字第1040137553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且被告應依原告102年8月9日及102年12月31日之申請,作成徵收原告所有之坐落於新北市○○區○○段236、236-2及238地號土地地上權之行政處分。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臺北市政府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臺北市政府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林惠瑜法官王俊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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